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执3278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
省巴中市巴州区新市街1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
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新市街150号。
被执行人:**,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2399号,现羁押于山东省菏泽监狱。
被执行人:***,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
省菏泽市单县黄岗镇齐庄行政村**39号。
被执行人:郓城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
城县育才路2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6140950409。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郓城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
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郓城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9370××××586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17460.00元
,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