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铝瑞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17637号
 
原告:重庆铝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办事处铜合路5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YU91G26。
法定代表人:王林,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229号6栋4层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0738089M。
法定代表人:王建,经理。
原告重庆铝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铝瑞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将欠付租金本金支付完毕为由,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铝瑞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443.77元,减半收取为4721.89元,由原告重庆铝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晓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杜芸逸
书 记 员  陈治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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