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3461号
原告:四川震强绿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汇兴南路。
法定代表人:崔世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229号6栋4层402号。
法定代表人:钟波,经理。
原告四川震强绿舍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震强绿舍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四川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并向其支付了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本院认为,四川震强绿舍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震强绿舍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5元、保全申请费1576元,由四川震强绿舍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穆虹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覃春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