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422民初1072号
原告:贵州兴榕闽商混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定县白岩镇十二营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MA6GTCP290
法定代表人:陈华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刚,贵州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飞扬,贵州宜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鼎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玉皇观街3号1栋1单元8层8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1019330F。
法定代表人:戈铧,执行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漆国平,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
原告贵州兴榕闽商混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鼎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漆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原告贵州兴榕闽商混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兴榕闽商混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兴榕闽商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6元,减半收取1588元,由原告贵州兴榕闽商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严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舒曼
书 记 员 梅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