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市城关区佳汇印务中心、四川鼎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15485号
原告:兰州市城关区佳汇印务中心,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排洪南路16号。
投资人:郭守金。
被告:四川鼎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不详。
原告兰州市城关区佳汇印务中心与被告四川鼎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兰州市城关区佳汇印务中心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兰州市城关区佳汇印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郝辰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 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