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鼎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4民初1068号 原告:四川鼎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街3号1栋1**8层80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中川园区彩虹城25号楼22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鼎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四川鼎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鼎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8726元,由原告四川鼎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