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824民初2484号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龙王镇市场村3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鼎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锦江区***街3号1栋1**8层80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鼎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支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14元,减半收取15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