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21民初2565号
原告满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蔡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某、靳某,内蒙古安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万金汇水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总经理
原告满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万金汇水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满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满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63元,由原告满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巧梅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