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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杨树栋某某、某某厚死亡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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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磴执字第42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9月24日出生,住乌海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月15日出生,住五原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9月2日出生,住磴口县。
被执行人**厚,男,汉族,1956年5月2日出生,住***前旗。
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平川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死亡赔偿纠纷。
上列当事人因死亡赔偿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磴口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做出的磴劳人仲字(2014)第6号民事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平川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在磴口县交通局的修路工程款508945。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任刚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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