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利民建筑有限公司

***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9执异6号

案外人***,男,汉族,1970年5月1日出生,现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成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法定代表人:王保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利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

法定代表人:郝巨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曹景峰,男,汉族,1955年7月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

本院在执行乌兰察布市成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利民建筑有限公司、曹景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2020年9月18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请求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汇入内蒙古利民建筑有限公司账户1232012010********的15万元劳务费的冻结。

本院查明,乌兰察布市成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利民建筑有限公司、曹景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给内蒙古利民建筑有限公司的123201201020003433账户汇入人民币15万元,附言中标注***。

本院认为,金钱是种类物,不是特定物,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将人民币15万元汇入内蒙古利民建筑有限公司的123201201020003433账户后,占有者即取得资金的所有权。案外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本案的案外人、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张凤霞

审判员  马维礼

审判员  聂金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院慧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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