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利民建筑有限公司

陕西永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内蒙古利民建筑有限公司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981执恢127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陕西永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552341671R。
法定代表人:何俭
被执行人:内蒙古利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28740141319E。
法定代表人:郝巨成
被执行人:丰镇市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丰镇市。
法定代表人:刘政。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4年11月2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丰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2016)内09民终1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内蒙古利民建筑有限公司、丰镇市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内蒙古利民建筑有限公司、丰镇市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对被执行人内蒙古利民建筑有限公司、丰镇市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反馈无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冻结郝巨成、郝君、杨生有、陈秀兰所持有的内蒙古利民建筑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冻结期限自2021年7月22日至2024年7月21日;冻结刘政持有的丰镇市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100%股权,冻结期限自2021年7月19日至2024年7月18日。因内蒙古利民建筑有限公司、丰镇市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内蒙古利民建筑有限公司、丰镇市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三被执行人(及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申请人陕西永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债权3267737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 峰
审判员 康福成
审判员 任晓冬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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