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26民初102号
原告:内蒙古百泰铁路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乔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某,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乌兰***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内蒙古百泰铁路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乌兰***镇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内蒙古百泰铁路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内蒙古百泰铁路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百泰铁路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777元,减半收取计21888.5元,由内蒙古百泰铁路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春梅
审 判 员 杨 慧
审 判 员 王泳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郃春鹤
书 记 员 边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