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621民初5579号
原告:内蒙古百泰铁路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701466620W,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北路华安街10号。
法定代表人:王二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强,内蒙古鹿城联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秀,内蒙古鹿城联众(白云鄂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拉特旗***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靴铺窑子村靴铺窑子西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贺平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利琴,内蒙古首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多斯达拉特旗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美林家园1号楼5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高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树,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路东巨海商厦1108室。
法定代表人:王洪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世磊,该公司员工。
被告:内蒙古众亿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昆区林荫南路。
法定代表人:杨继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福忠,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内蒙古百泰铁路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达拉特旗***砼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多斯达拉特旗支公司、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被告内蒙古众亿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内蒙古百泰铁路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6日书面向我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达拉特旗***砼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多斯达拉特旗支公司、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被告内蒙古众亿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百泰铁路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百泰铁路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达拉特旗***砼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多斯达拉特旗支公司、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被告内蒙古众亿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内蒙古百泰铁路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金海燕
审 判 员 潘 昕
人民陪审员 白云生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韩睿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