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内0621民初3478号
原告:内蒙古百泰铁路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北路华安街10号。
法定代表人:王二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强,内蒙古鹿城联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秀,内蒙古鹿城联众(白云鄂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拉特旗***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靴铺窑子村靴铺窑子西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贺平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利琴,内蒙古首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美林家园1号楼5号底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高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慧,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苏昊,内蒙古规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又名李挨维,男,汉族,司机,1970年1月16日出生。
第三人:内蒙古众亿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昆区林荫中路西侧、友谊大街南侧昆仑广场1-28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继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洪涛,内蒙古北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百泰铁路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泰铁路公司)诉被告达拉特旗***砼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砼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支公司(以下简称紫金保险公司达旗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被告***砼公司追加内蒙古众亿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亿和实业公司)为第三人。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娜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审理后,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追加***为本案被告,依法由审判员孙洁、周娜,人民陪审员李娜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泰铁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强、刘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利琴,被告紫金保险公司达旗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利琴,被告***,第三人众亿和实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洪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百泰铁路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砼公司向原告赔付先行垫付的650000元。2、判令被告紫金保险公司达旗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7日上午9时20分左右,被告***砼公司的操作人员***驾驶×××泵车在为原告施工工地打混凝土的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至泵车侵入高压线安全距离,高压线放电导致在泵车后方的施工工人盛广东死亡。事故发生后,原、被告与死者家属积极协商并达成一致,先由原告向死者家属赔付950000元,由被告***砼公司在所投保的保险理赔范围内及供应混凝土的价值作为赔偿款项支付原告。原告理赔后,被告紫金保险公司达旗支公司以***砼公司泵车操作员没有有效操作证为由拒赔。但原告认为操作证过期不等于没有操作证,故保险公司不应拒赔。且原告认为施工工人盛广东的死亡与被告***砼公司的操作人员的不当操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砼公司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提起诉讼。
被告***砼公司辩称,被告***砼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原告和第三人公司的指挥人员孔三和曹引柱的指挥不当造成的。
被告紫金保险公司达旗支公司辩称,交强险和商业险我公司拒赔,原告陈述我们承担全部责任不认可,我们认可安监局的决定书,由原告承担主要责任。补充:原告请求的数额里是否包括工伤,请求承担比例按照事故责任承担,被告紫金保险公司达旗支公司和被告***砼公司有合同关系,但是标的车×××驾驶员及操作员***因操作不当造成盛广东死亡,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因此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并且***因操作证过期未按规定年限审验,商业三者险拒赔。
被告***辩称,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我们也向现场负责人做了汇报,工地负责人说就这个条件,就这样施工,然后在施工过程中致人死亡。
第三人众亿和实业公司辩称,1、由于被告***砼公司追加、人民法院通知,我们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同意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事故中第三人由于没有建筑施工的资质,不应该成为处理事故的主体,第三人只能与工程的承包方即原告承担连带责任。3、事故中责任大小问题,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及审理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的责任分担,不应该以安监局的处罚为唯一依据。侵权应该明确导致工人死亡的直接责任人就是泵车的驾驶人,驾驶人职务行为造成事故应该由***砼公司承担,死者家属已经领取950000元赔偿款,另外产生了七八万元的其他处理事故的杂费。目前原告主张被告承担650000元,是6.5:3.5的一个比例,我们是认可的。4、保险本身应该起到稳定平衡作用,保险公司以驾驶人操作证没有年检为由拒赔,不合理。补充:没有证据证明***受到别人强迫作业,***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原告百泰铁路公司和被告***砼公司应承担责任。
当事人举证、质证,法院认证情况如下:
原告百泰铁路公司提供以下证据
1、商品混凝土供货合同、收货收条、工程验收结算单,证明原被告之间有供应商品混凝土的合同关系,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供应了部分混凝土,价值98565元,在此过程中没有发生安全事故,原告的施工作业是安全的。被告***砼公司质证称,对合同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的内容不认可,双方确实签订过供货合同,但没有约定作业面,是由原告指定的,所以不能证明原告的作业面是安全的,对供货单真实性认可,只能证明被告***砼公司给原告供应混凝土,价值大致是100000元,验收结算单是原告单方制作,不认可。被告紫金保险公司达旗支公司质证意见与被告***砼公司一致。被告***不发表质证意见,认为该证据与其无关。第三人众亿和实业公司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认可;2、赔偿和解协议,证明原、被告和第三人与死者盛广东家属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且原告按照约定先行垫付了950000元,即全部赔偿。证明2017年6月27日,被告***砼公司在打混凝土过程中,泵车臂架触碰高压线导致地面施工人员盛广东死亡,此次事故属于侵权赔偿,和工伤无关。被告***砼公司质证称,对协议的真实性认可,三方达成协议,原告先行赔偿950000元。对第二项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砼公司泵车是进入原告指定的施工场所,当时进入时就有高压电线,原告明知危险还指定作业,是原告指挥不当造成事故。高压线距离很近,泵车操作很难完全规避危险,并且三方对死者达成的赔偿协议,第三人众亿和实业公司是基于工伤进行的赔偿,参加的调解。被告紫金保险公司达旗支公司质证称,认可***砼公司的意见,补充一点,被保险车辆进入指定作业面是在原告专人指引下进入,操作人员对施工环境并不熟悉,是原告人员指引下进入,所以主要责任是原告的。同时,协议没有赔偿项目。被告***质证称与其无关,不发表质证意见。第三人众亿和实业公司对和解协议认可,对原告支付950000元也认可,认为司机是经过正规考核的专业人员,方向盘在谁手里由谁负责人。工伤赔偿的主张应该由盛广东家属提出,并且工伤和侵权赔偿可以是双重赔偿标准;3、收据,证明原告已经支付死者家属全部赔偿款950000元。被告***砼公司、被告紫金保险公司达旗支公司、第三人众亿和实业公司对证据及证明问题均认可。被告***称,不清楚,不发表质证意见。4、原告与被告***砼公司达成的协议书一份,证实被告***砼公司应在保险理赔范围内和已供商砼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义务。被告***砼公司对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内容不认可,协议第五条约定,如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甲乙双方再进行协商。本意是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因为保险公司拒赔,协议作废,应当再进行协商。被告紫金保险公司达旗支公司质证称,只认可协议的真实性,其余均不认可。被告***不发表质证意见。第三人众亿和实业公司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认可,没有异议。5、被保险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单,证实被告***砼公司对事故车辆投保,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紫金保险公司达旗支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理赔。被告***砼公司对真实性和证明内容认可。被告紫金保险公司达旗支公司对真实性认可,但不同意理赔。因犯罪事由也是保险免赔事由。被告***不发表意见。第三人众亿和实业公司对真实性及证明问题认可。6、交强险拒赔通知书,证明保险公司对事故的事实是知情的。且证明***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被告***砼公司质证称,对保险公司知晓保险事故认可,不认可***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被告紫金保险公司达旗支公司质证称,认可知情。不认可***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被告***不发表质证意见。第三人众亿和实业公司对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认可。7、保险理赔请求权转让协议书、通知书、邮寄回执,证明死者家属将保险请求权转让给原告并通知了保险公司,原告对保险公司享有请求权。被告***砼公司对真实性和证明内容认可。被告紫金保险公司达旗支公司对真实性认可。已经收到通知书,但是对原告主张权利主体资格有异议。被告***不发表质证意见。第三人众亿和实业公司对真实性和证明内容认可。8、死者家属的身份证、户口本,死者家属承诺书,证明死者盛广东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三人,应赔偿款1218120元,附赔偿清单(原告单方制作)。被告***砼公司对三位继承人认可,对赔偿项目不予质证,因为已经按照950000元达成协议。原告的赔偿标准过高,盛旭新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过高,应当除以二,其他没有意见,总体仍是过高。被告紫金保险公司达旗支公司质证称,对受益人的身份证、户口本认可。对赔偿标准不认可,赔偿项目的真实性不认可。并且计算表并没有被害人家属签字,是否包括工伤不能证明,计算是按城镇居民计算的需要核实。赔偿标准与法律规定不符。被告***不发表质证意见。第三人众亿和实业公司对真实性及证明问题认可。9、证人证言,证人翟某和王联的证言。证明被告***砼公司的水泥泵车操作员在操作过程中疏忽大意导致操作臂触及高压线致地面工作人员盛广东死亡,被告***砼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因证人本次开庭在外地打工,无法出庭作证。被告***砼公司质证称,证人的陈述代理人听不懂,证人语言表达不清晰,证人对证明内容没有理解,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证人是第三人员工,存在利害关系,被告***砼公司的操作员是在原告指定的范围内工作的,事故现场有原告和第三人的安全管理人员在场,安全人员并没有提示操作员的操作有任何不当,安全人员也没有对操作进行制止。两份证人证言不应该作为定案依据。被告紫金保险公司达旗支公司同意***砼公司的意见。认为司机不可能玩手机,因为操作遥控器很大,不可能单手操作。被告***对证人证言不认可,不认可二人陈述。第三人众亿和实业公司对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目的请法庭综合认定。10、火化证,证明盛广东于2017年6月27日火化。被告***砼公司、被告紫金保险公司达旗支公司、第三人众亿和实业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认可。被告***不发表质证意见,不清楚。11、提供盛广东住所地当地派出所和村委会的证明,证明盛广东儿子盛旭新的母亲从其出生离家出走,所以抚养人只有盛广东。被告***砼公司质证称真实性认可,盛旭新母亲只是离家出走,并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婚生子,不排除有抚养义务。对盛守才有两个儿子认可,没有抚养义务是法律问题不是事实问题,证明不能排除其母亲对盛旭新的抚养义务。被告紫金保险公司达旗支公司质证称,没有异议,证明可以看出盛广东家属及继承人均是农村户口,赔偿标准应该按照农村户口进行赔偿。同时提供盛广东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盛广东是河北的农村户口。被告***砼公司、第三人众亿和实业公司对证据真实性及证明问题认可,被告***不清楚。
二、被告***砼公司提供以下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1、赔偿和解协议,证明被告的泵车进入原告指定施工场所,施工现场上方有高压线,工作过程中,高压线放电,致盛广东死亡,原告向盛广东赔偿950000元,但是三方如何承担950000元赔偿款没有达成协议。本协议包括侵权责任和工亡赔偿责任。原告百泰铁路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根据原告与被告达成的协议书,约定***砼公司在已供商砼价值和保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责任,关于工亡和人身损害赔偿,死者家属可以同时进行请求。并且三方协议中不包含工亡赔偿。被告紫金保险公司达旗支公司对证据真实性认可。被告***不发表质证意见。第三人众亿和实业公司对真实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本案的基本事实还是符合司法解释中第三方受侵害,可以向用人方也可以向第三方要求赔偿。但本质是第三方雇员受侵害。本案中,原告和第三人的关系,原告是项目的总包方,第三人是分包方,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针对劳务者,用人单位是总包方,第三人与原告之间对雇员是承担连带责任。2、提供商品混凝土供货合同,证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原告应该安排专人负责为被告的混凝土运送车进入现场后进行指引,若因原告的原因导致损失的,原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原告的安全员也在现场。原告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百泰铁路公司对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合同只是对行进路线进行指引,若发生事故由原告承担责任。本案是在作业面作业。合同第八条第七项约定,违规操作造成损失由供方自行承担,因此本案的赔款项应该由***砼公司承担。被告紫金保险公司达旗支公司质证称,认可***砼公司的证据和证明目的。被告***不发表质证意见。第三人众亿和实业公司同意原告的质证意见。3、协议书,证实对承担金额没有约定,协议约定保险公司没有理赔,原被告应再行协商,但目前没有达成协议。原告百泰铁路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因为当时事发后,各部门要求在短期内处理,所以达成本协议,保险公司拒赔后,***砼公司在已供商砼款之外拒绝赔偿,所以造成本案纠纷。被告紫金保险公司达旗支公司对证据认可,同时协议也说明***砼公司应承担份额不清楚。被告***对证据不清楚。第三人众亿和实业公司对真实性认可,协议也证明本案起诉前,原被告均认可第三人不是本次事故的赔偿主体。4、拒赔通知书两份,证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均拒赔,我们认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不合法。原告百泰铁路公司对证据真实性和证明目的认可。被告紫金保险公司达旗支公司质证称,对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商业险拒赔理由是操作证过期,交强险拒赔是因为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并且犯罪行为也是免赔事由。被告***不发表质证意见。第三人众亿和实业公司对证据真实性认可,拒赔理由不认可。5、驾驶员的行驶证、驾驶证、操作证,证明被告的驾驶员***是合法驾驶,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原告百泰铁路公司对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特种设备名录,将泵车强制要求取得操作证的,在2012年12月全部取消,也就是说2012年12月以后操作泵车无需操作证。保险公司关于操作证脱审拒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从***该份操作证证明***具备操作泵车的技能和相关资质。导致事故发生是因为其严重的不负责任,明知作业面上方存在10千伏高压线,高度危险,仍然玩弄手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紫金保险公司达旗支公司对驾驶证、行驶证认可,操作证不认可,紫金保险公司达旗支公司只认可运管和安全局发的证,给保险公司提供的该证在事故发生时已经过期。并且保险合同有约定需要有效操作证。被告***质证称,驾驶证、行驶证认可,不认可玩手机,关于操作证法律有规定没有操作证也可以驾驶本车。第三人众亿和实业公司同意原告的质证意见。6、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证实事故发生后,安监局对原告进行了处罚,证明死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原告存在重大过错,所以应当由原告、第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百泰铁路公司对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能说有处罚就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本案是因侵权造成损害,本案是泵车触及高压线导致人员死亡,泵车是被告***砼公司所有,本案是因为***砼公司的行为造成损害,***砼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紫金保险公司达旗支公司对证据真实性认可,同意***砼公司的证明目的,补充一点,高压线有10千伏电压操作员是不知情的,应该有原告的安全员告知,操作员在操作时不可能玩手机,遥控器很大,必须两个手操作。既然是安全事故,就必须按照安监部门的处罚作为依据分担赔偿责任。而且泵车臂并没有触及高压线,而是高压线放电电弧导致事故发生。被告***不发表质证意见。第三人众亿和实业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于被告的证明目的不认可,处罚决定书依据安全生产法,本案审查的是侵权事故,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主要追究原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并不是从法律意义上审查本次事故发生的责任人。7、谅解书一份,证明第三人的安全经理孔三在盛广东死亡事故中为现场指挥人员,孔三指挥失误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对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孔三现在来看不负刑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认为***砼公司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紫金保险公司达旗支公司对证据认可。被告***不发表质证意见。第三人众亿和实业公司对死者家属签字认可,但对打印的内容不认可,从谅解书中也看不到孔三是安全员,只是由于公司进行了赔偿,所以谅解了孔三和***的行为。在现场泵车司机是没有直接领导的,没有强制的关系存在,作为具备上岗证的泵车司机,是专业的司机,不能推卸责任。8、泵车控器照片,证明遥控器结构复杂,体积也比较大,***不可能一边操作一边玩手机,***只要停止操作,泵车也就停止工作了。原告百泰铁路公司对证据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遥控器上有绷带,需要固定,不一定时刻需要手中拿着。泵车是***持有操作,没有他的操作不可能进入高压线区域。被告紫金保险公司达旗支公司认可***砼公司的意见。被告***认可被告的证明目的,不可能玩手机。第三人众亿和实业公司质证称,司机是否玩手机不影响事故发生后责任的承担,即使没有玩手机,发生事故也应该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9、证人刘某、李某的证言。宣读(2017)内0621民初5579号,经过原被告及第三人质证的刘某、李某的证言。证明事故发生并非操作员操作失误造成的,主要是作业点本身存在安全危险。原告百泰铁路公司质证称不认可证人证言,证人陈述操作时很正常,说明操作方法可取,而***操作时发生了事故,说明***操作不当,其提到即使不操作遥控器,混凝土会自动流出,不排除***操作时玩手机或干与操作无关的事情。被告紫金保险公司达旗支公司认可***砼公司的意见,被告***认可证人的陈述。第三人众亿和实业公司质证称,李某本身是利害关系人,请法庭认定。李某是这台泵车的操作员之一,他在观察高压线和泵车臂的距离,证明当时是两个人操作,最终还是发生了事故,后果当然应当由***砼公司承担。
本案查明事实为,2017年6月初,原告百泰铁路公司中标后,在达拉特旗白泥井镇风水梁大马铁路召壕车站东侧一公里的铁路上施工,工程是涵洞灌注混凝土。刘义俊为百泰铁路公司工程管理中心主任,负责公司的所有工程管理。工地的现场负责人为曹引柱。施工现场的安全员是李世君,负责线路安全的安全防护员是高瑞峰、杨斌,2017年6月2日,原告百泰铁路公司与被告***砼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供货合同》,约定由***砼公司给原告百泰铁路公司承建的中石油北京天然气管道下穿大马线K38+770米1-4米套函工程过程中所需的全部砼进行供应,约定供货时间和地点为,被告***砼公司在接到原告百泰铁路公司的《混凝土浇筑通知单》后,按原告百泰铁路公司规定合理时间将混凝土运送到百泰铁路公司指定地点。百泰铁路公司应安排专人负责为供方的混凝土运送车辆在进入施工现场后行驶路线指引,若因百泰铁路公司未提供路线,指引不当而致使被告***砼公司的车辆给百泰铁路公司的施工现场或第三人的财产造成损失的,百泰铁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约定被告***砼公司在施工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及操作规定,因违规操作造成一切损失由***砼公司自负,百泰铁路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签订该合同后,2017年6月26日下午,刘义俊等人到工地查看,确认下一步施工,当时现场是一条铁道下面,现场绑扎墙身和顶板钢筋工程已经完工,需要浇注到墙身和顶板混凝土。铁路的正上方有接触网(电线),铁路的北侧大概有十五米左右一根铁路贯通线(电线)。因为要灌注铁路下面的涵洞,但是铁路上面有电线,铁路的北侧车过不去,当时定下的方案就是使用泵车从铁路正上方接触网(电线)下方施工,施工要求必须在电线下方两米以外施工。2017年6月27日7时,被告***砼公司的泵车(车牌号×××)和拉水泥的罐车到达现场开始施工。泵车司机为***砼公司的司机***和李某,二人进入施工现场后,将泵车支起,泵车支稳以后就把泵车臂伸展,刚开始的时候泵车臂在两条高压线下方,距离高压线2米,施工的内容是从北向南打混凝土,泵车在高压线的南面,随着施工的进行,泵车臂就向上弯曲收回,收到一定程度以后,泵车臂距离高压线的距离太近了,***和李某就将泵车臂收回来,又把泵车臂从南面的高压线上方跨过去,从北面的高压线下方穿过去继续打混凝土,这次打了十几分钟后,***在从铁路北面用无线遥控器操作泵车的时候,看见泵车臂向上弹了一下就碰触到了北面的高压线,导致在泵车料斗后面,拾掇洒在地面的混凝土的工人盛广东中电死亡的事故。事故现场,原告百泰铁路公司的工地的现场负责人曹引柱在场。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员是李世君,负责线路安全的安全防护员高瑞峰、杨斌均不在场,刘义俊亦不在场。
事故发生后,2017年7月3日,死者盛广东的父亲盛守才、母亲谢志芳、儿子盛旭新与原告百泰铁路公司、***砼公司、众亿和实业公司签订《赔偿和解协议》一份,约定于协议签订生效当日,由百泰铁路公司、***砼公司、众亿和实业公司共同一次性向盛守才、谢志芳、盛旭新支付950000元赔偿款,该款项系百泰铁路公司、***砼公司、众亿和实业公司为一次性解决该事项的全部款项,包括但是不限于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交通食宿费等法律规定的全部赔偿款项及与该事有关的全部赔偿费用。约定由百泰铁路公司先代表百泰铁路公司、***砼公司、众亿和实业公司支付全部赔偿款项,其三方另行签订赔偿款项承担协议,签订协议后,原告百泰铁路公司向盛守才、谢志芳、盛旭新支付了950000元赔偿款。原告百泰铁路公司与被告***砼公司于2017年7月3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因盛广东死亡事故,百泰铁路公司与***砼公司、众亿和实业公司共同与盛广东家属签订了《赔偿和解协议》,百泰铁路公司现行向盛广东家属赔偿950000元,现双方约定,***砼公司与事故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紫金保险公司协商,待确定全部理赔款项且具备支付条件时,***砼公司要求该保险公司直接将理赔款项打入百泰铁路公司指定账户。截止2017年7月2日,***砼公司为百泰铁路公司施工场地已打的混凝土所折算的价值,折抵成赔偿款项,百泰铁路公司不再向***砼公司支付该部分混凝土款项,后续的履行由双方另行协议,重新签订《商品混凝土供货合同》。并约定了其他违约内容。
×××号泵车在被告紫金保险公司达旗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500000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2017年8月15日,被告紫金保险公司达旗支公司出具交强险拒赔通知书和商业险拒赔通知书,拒绝赔偿。
2017年12月3日,盛广东第一顺序继承人盛守才、谢志芳、盛旭新给紫金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出具《关于转让保险理赔请求权的通知》,写明盛广东死亡事故后,作为盛广东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已从百泰铁路公司获得全部赔偿款项,而该泵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特种车辆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将保险理赔的请求权转让给内蒙古百泰铁路公司。
另查明,2017年6月1日,原告百泰铁路公司与第三人众亿和实业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承包作业概况为:大马线K38天然气管道套涵工程,地点为:鄂尔多斯达拉特旗。承包内容为桥涵、挖支墩、竖井及附属工程等。由众亿和实业公司根据工程实际需要组织施工人员进场,由原告百泰铁路公司支付劳务费用。死者盛广东为第三人众亿和实业公司的工人,在履行该合同过程中,中电死亡。
本院认为,第三人众亿和实业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明知作业地点为高压线下方而未对在此处施工的死者盛广东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众亿和实业公司应当对盛广东的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原告百泰铁路公司作为工程施工方,明知高压线下方施工存在安全隐患而实施该施工方案,并准许施工,存在侥幸心理。且事故当天负责现场施工的安全人员不在场,工程负责人亦不在场,原告百泰铁路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进行生产,存在过错,对于盛广东的死亡应当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砼公司司机***为泵车操作员,有义务审查操作安全问题,明知存在安全隐患而进行施工,存在过错,其是造成损害结果的直接侵权人,过错较大,对于盛广东的死亡应当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受雇于被告***砼公司,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当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砼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百泰铁路公司、第三人众亿和实业公司的行为是否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问题,本院认为,原告及第三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在高压线下方施工,该行为与盛广东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条件关系,并且在高压线安全距离内施工通常是不安全的,通常会产生触电的损害结果。故原告百泰铁路公司、被告***砼公司、第三人众亿和实业公司为本案事故的共同侵权人,其三方与死者盛广东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原告百泰铁路公司履行了全部的赔偿内容,三方在赔偿协议中未约定赔偿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本院按照三方各自过错比例、确定被告***砼公司承担已赔款项950000元的50%的责任,即475000元。原告百泰铁路公司与被告***砼公司双方协定的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即双方未就已供商砼款达成一致,本院对该事实不予认定,不予核减,并且保险公司拒赔。原告百泰铁路公司请求紫金保险公司达旗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追偿权,被告紫金保险公司达旗支公司并不是赔偿和解协议的主体,原告百泰铁路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不予审查。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达拉特旗***砼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内蒙古百泰铁路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垫付赔偿款475000元。
二、驳回原告内蒙古百泰铁路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被告达拉特旗***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425元,原告内蒙古百泰铁路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洁
审 判 员 周娜
人民陪审员 李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郝欢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