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501民初1179号
原告:**,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
原告:**。
被告:呼准鄂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某。
被告:内蒙古百泰铁路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某。
被告:内蒙古沁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呼准鄂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百泰铁路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沁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向我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那仁呼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萨日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