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路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承远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路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602执保385号
原告:内蒙古承远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鄂尔多斯市路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高仲,总经理。
原告内蒙古承远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路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前期交通运输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内蒙古承远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鄂尔多斯市路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原告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鄂尔多斯市路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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