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路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鄂尔多斯市荣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响沙湾旅游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627执205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区迎宾路9号汇能大厦D座。
负责人袁建成,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牛鹏云,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4年7月27日出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行员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荣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436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路13号1号楼90号。
法定代表人王八十三,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响沙湾旅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141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响沙湾。
法定代表人王文俊,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路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814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区景泓国际写字楼15层
法定代表人高仲,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八十三,公民身份号码×××,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布拉戈,公民身份号码×××,女,1960年8月29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鄂尔多斯市荣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响沙湾旅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路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八十三、布拉戈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执行。截止2016年11月29日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荣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响沙湾旅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路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八十三、布拉戈应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616.126165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荣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响沙湾旅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路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八十三、布拉戈达成还款协议,并且对本案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荣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响沙湾旅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路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八十三、布拉戈尚欠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贷款本金及利息616.126165万元,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8206元,。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荣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响沙湾旅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路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八十三、布拉戈达成还款协议,并且对本案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天骄公证处作出的﹝2016﹞鄂天证执字第383号公证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郝 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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