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路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恒基伟业工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路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621民初2761号
原告:甘肃恒基伟业工贸有限公司,地址:民勤县东大街苏武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邱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某2,男。
被告:鄂尔多斯市路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北路35号街坊19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地址:鄂尔多斯市。
原告甘肃恒基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路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甘肃恒基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恒基伟业工贸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恒基伟业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21元,减半收取计2810.5元,由原告甘肃恒基伟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爱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陶 嵘
书 记 员 甘世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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