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621民初3146号
原告:甘肃恒基伟业工贸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民勤县苏武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2。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城东路108号中建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目部负责人。
被告:鄂尔多斯市路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景致环路33号亿鸿国际城综合商务楼A2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恒基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路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甘肃恒基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恒基伟业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恒基伟业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62元,减半收取2831元,由原告甘肃恒基伟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