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鄂执行字第401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路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北路35号街坊19号楼12。
法定代表人高仲,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荣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吉劳庆路6号街坊6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鄂仲裁字〔2014〕531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荣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欠款8359893元,负担仲裁受理费、处理费33150元,负担执行费69365及迟延履行金,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固阳县交通运输局已经代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荣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鄂尔多斯市路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到期债务180万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鄂仲裁字〔2014〕531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路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