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4民辖终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8月1日出生,
汉族,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亲水湾小区9号楼。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3月5日出生,
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富豪御景城12幢408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宇兆欣元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阿旗分公司职员,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宇兆欣元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阿旗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金桥嘉园商厅。
负责人:杨延杰,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宇兆欣元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巴彦淖尔南路清水湾住宅小区商业一号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宋文娟,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宇兆欣元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阿旗分公司、内蒙古宇兆欣元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20)内0421民初568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称:2015年10月,上诉人组织人、材、机等施工队,并垫资作为实际施工人,独立完成通辽市科尔沁区庆和镇、育新镇的“十个全覆盖”工程的砌筑、街巷硬化、排水等工程,2016年8月施工完毕。建设方除拨付部分施工款外,庆和镇、育新镇剩余债务由内蒙古天诚非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接,工程款通过阿旗分公司的账号拨付,阿旗分公司收取1.5%的费用。目前仍有1061303 元阿旗分公司不予支付,已经占用挪用达15个月之久,阿旗分公司又向天诚公司发函,影响了天诚公司对所欠工程款的后续拨付,因主要侵权人为阿旗分公司,该公司注册、住所、账户地均在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故上诉人在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建筑施工合同之欠款纠纷,不涉及所有权的确认、买卖、赠与、租赁;更不涉及工程质量的鉴定和造价,所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四年以上,质保期都已经过了,所有己付的工程款都已经打到了阿旗分公司的账户,阿旗分公司占用挪用的就是上诉人的部分施工款,本案就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仅为债务的交付内容和交付地点,不是专属管辖范畴,不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管辖。原审裁定未查明本案事实,导致裁定结果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指定原审法院审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建筑施工合同之欠款纠纷案件。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区,本案应由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宫 学 文
审 判 员 乔 慧 婷
审 判 员 敖恩吉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李 志 慧
书 记 员 唐 洪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