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421民初9473号之四
原告: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建材商店,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前进街北段西侧。
经营者:**,男,195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财,内蒙古大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华,内蒙古执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元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文娟,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娜,女,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赤峰市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怡园小区西中国石化西。
法定代表人:郭伟,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梅,内蒙古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军,男,196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建材商店与被告***、内蒙古***元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赤峰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建材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5元,由原告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建材商店承担。
审判长 孙贵斌
审判员 唐志勇
审判员 勾 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