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祥鑫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包头市陆海商品砼有限公司土右分公司与内蒙古祥鑫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621民初5386号
原告包头市陆海商品砼有限公司土右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内蒙古祥鑫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达电灰厂路南、大华尖村。
法定代表人高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头市陆海商品砼有限公司土右分公司诉内蒙古祥鑫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头市陆海商品砼有限公司土右分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头市陆海商品砼有限公司土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24元,减半收取2062元,由原告包头市陆海商品砼有限公司土右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邬培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