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济纳旗文畅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额济纳旗文畅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2923执保28号
申请人:***,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额济纳旗文畅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消防大队对面。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额济纳旗文畅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7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富士商贸街房屋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额济纳旗文畅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额济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存款270万元,冻结期限为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富士商贸街X幢X-X-X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高娃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