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济纳旗文畅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新疆中企宏邦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中企宏邦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左旗分公司诉被告额济纳旗文畅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额商初字第44号
原告新疆中企宏邦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麦盖提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中企宏邦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左旗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
负责人***,系分公司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系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额济纳旗文畅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
法定代表人路学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中企宏邦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中企宏邦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左旗分公司诉被告额济纳旗文畅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