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2502民初4681号
原告(反诉被告):锡林郭勒盟医院。
法定代表人:那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反诉原告):**,现住锡林浩特市。
被告:锡林郭勒盟鑫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锡林郭勒盟医院与被告(反诉原告)**、被告锡林郭勒盟鑫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周玉峰
审 判 员 包俊杰
人民陪审员 王宝洁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