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2502民初3224号
原告:***,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锡林浩特市。
被告:锡林郭勒盟鑫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杭盖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锡林郭勒盟医院,住所地锡林浩特市那达慕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那****,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干,该院法律顾问。
第三人:侯明发,男,1958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锡林浩特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锡林郭勒盟鑫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盟医院、第三人侯明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申请撤诉为由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84.5元,减半收取289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乌日娜
审判员*静
人民陪审员满都拉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