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鑫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民申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5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锡林郭勒盟鑫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善斯尔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锡林郭勒盟鑫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25民终1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鑫泰公司支付***工程款572374.5元,与其原审中主张的数额不一致,后***向本院递交锡林郭勒盟医院外挂幕墙工程账目结算明细,明确其主张支付工程款的数额应为558637.36元;2.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改判***向***支付利息,并改判鑫泰公司对工程款和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鑫泰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原审判决***给付***工程款339324元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承揽外装修幕墙协议》约定了工程单价,鑫泰公司也是依据此协议的约定结算项目工程款,此协议是项目工程款审计决算、结算、给付的基础依据。依据协议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完成工程量的工程价款应为3890912元而非3561677元。***主张的工程款数额具体计算方式如下:工程决算总量:16454㎡,工程决算总价:10526092元。审计单位核算建设范围给总包单位的补偿费用如下:总补偿费为16454㎡×100元/㎡=1645400元,鑫泰公司为164.54×(3890912÷10526092)=60.821万元,雄风公司为164.54×[(10526092-3890912)÷10526092]=103.719万元。鑫泰公司欠款:3890912元(鑫泰公司总包决算价)-2600000元(已支付)-124064.64元(税金)-608210元(建设单位增加给总包单位的补偿费用)=558637.36元。二、***应当支付利息。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在性质上属于法定孳息,与工程价款具有附随性,是***履行建设工程施工义务后应得的利益,也是***拖欠工程价款应当支付的对价。因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向***支付拖欠工程价款期间的利息。本案***于2017年8月份提起诉讼,但一审法院长达接近三年的时间才作出判决,***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精力财力,合法权益受到极大损害,***未按期限付款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未判决其承担利息显然在鼓励每一位公民不诚信。三、鑫泰公司应当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承揽外装修幕墙协议》上加盖了项目部的公章,鑫泰公司应当承担项目部对外的责任。鑫泰公司将资质借用给自然人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责任。四、此项目工程自2012年5月12日协议签订并开始施工以来,鑫泰公司在施工期间多次违约不及时支付工程款,造成多次停工,工程共计施工了长达6年之久,鑫泰公司、***给***造成了许多严重的经济损失。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不当,无视协议中明确规定的结算方式条款及***提供的锡林郭勒盟医院基建科科长***的电话录音,在工程款判定上违背协议结算条款,重复扣减***应得工程款,判决明显错误。 ***提交意见称,一、***再审申请认可《承揽外装修幕墙协议书》是按约定工程单价计算,但其错误的认为此协议是项目工程审计决算、结算、给付的基础依据。《承揽外装修幕墙协议书》以及(2014)锡民二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2015)锡民二终字第40号判决书为双方在案的最终结算的法律依据。而***提供的另案其他施工方的分项工程量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与***无关。***提供的(2014)锡民二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依据的内蒙古百年造价公司在***施工的综合楼工程施工现场丈量已完和未完工程的工程量平米数,是***在诉讼期间申请工程鉴定经锡市法院负责鉴定的李法官、***、锡盟医院、鑫泰公司、***以及其他分项工程在场人员作出的合法有效的结算依据。***在此工程量平米数确认单上签字认可。***得到的工程造价也是依据***认可的工程量平米数结算的。***陈述的另案其他施工方的后期经二审审计的工程造价结算情况,***不清楚也没有参加,该审计结算与***无关。二、抽成款(补偿费)应按***与***签定的《承揽外装修幕墙协议书》以及上述确认单上签字认可的已完和未完工程量为最终结算依据。任何一方提供的另案其他施工方的结算手续与本案双方结算无关,与***无关,不能作为本案判决依据。三、关于税金和规费,***提供的内蒙古百年造价公司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中***的造价也是造价表中鑫泰公司扣留税金、规费外的工程造价,***得到的工程款是不包含税金、规费的工程款,***陈述的税金、规费由鑫泰公司扣留,与***无关。***提供的另案雄风公司的审计税金、规费是非法的,不能作为本案结算依据。四、关于***主张的利息,***诉讼的鑫泰公司、锡盟医院综合楼工程款纠纷一案,(2015)锡民二终字第40号判决书作出无利息的判决,给***造成了因无利息多付另案利息款200万元巨额经济损失,本案也应作出无利息的同等判决。五、***是锡盟医院综合楼工程包括与***签定《承揽外装修幕墙协议书》中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与鑫泰公司无关,鑫泰公司不知情。综上,***应补***少得抽成金额132282.00元,***在施工期间人员、资金短缺,未按协议约定工期完工,应赔偿给***造成的经济损失,请求驳回***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应得工程款的数额问题。原审根据已查明事实及相关另案生效判决对规费和税金应由鑫泰公司代扣代缴的认定,结合本案所涉《承揽外装修幕墙协议》的相关内容,确认本案中应给付***的工程款为扣减规费和税金后的金额即3561667元并无不当,***主张应给付其包含规费和税金工程款即3890912元缺乏依据。对于***原审主张已付工程款数额2600000元以及建设单位抽成金额622353元,原审法院已予以支持,现***再审又主张建设单位抽成金额应为608210元,对于其再审变更的诉讼请求不属再审审查范畴。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应得工程款的数额为339324元并无不当。关于***主张的利息损失,原审以***和***对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未支持***的利息损失亦无不当。 关于鑫泰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鑫泰公司并非本案所涉合同的相对方,且鑫泰公司已在另案判决中向***承担工程款的给付责任,故***要求鑫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缺乏依据。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