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鑫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锡林郭勒盟鑫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盟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2502民初3224号 原告:***,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锡林浩特市。 被告:锡林郭勒盟鑫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杭盖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锡林郭勒盟医院,住所地锡林浩特市那达慕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院法律顾问。 第三人:***,男,1958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锡林浩特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锡林郭勒盟鑫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盟医院、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申请撤诉为由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84.5元,减半收取289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朱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