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25民终12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系***妻子。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58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锡林郭勒盟鑫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杭盖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锡林郭勒盟医院,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那达慕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那****,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干,系该院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院职工。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被上诉人锡林郭勒盟鑫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泰公司)、锡林郭勒盟医院(以下简称盟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5)锡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被上诉人鑫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盟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5)锡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02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8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