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德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简格贸易有限公司与青海德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0104民初2724号
原告:青海简格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德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青海简格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德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青海简格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海简格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0,减半收取计1290元,由原告青海简格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云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