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621执5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青岛银行6252××××56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9450.8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卢 强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