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21执875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经申请人申请,我院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当事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被执行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情况。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