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11民初5254号
原告:合肥鼎盛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丰县下塘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5924206X8。
法定代表人:黄周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会,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董事长。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1幢16层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6821224M。
负责人:王红彬,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合肥鼎盛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鼎盛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鼎盛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鼎盛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合肥鼎盛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 婷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