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恒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淮北市恒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422民初9号
原告:*家雨,男,汉族,1965年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1月17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恒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烈山路京洲家园物业楼2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55783048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寿县迎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迎河镇商贸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22003233678P。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先柱,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同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小明、淮北市恒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寿县迎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当事人已案外和解,***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27元(已预收16527元),减半收取计8264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陶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