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4418号
原告:温州市**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瓯江路1071号柏峰里5幢2002室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85GE752。
法定代表人:金国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娟,江苏崇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滨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超群南街与超越大街交汇处绿地城二期B13号楼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0818438X0。
法定代表人:刘柏辰。
被告:芜湖市秋华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方村街道工业集中区纬六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64793733Q。
法定代表人:田秋华。
被告:溧阳德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戴埠镇东风新村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ML94Y13。
法定代表人:刘明法。
被告:溧阳天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戴埠镇戴北村委洋渚圩村218号3幢。
法定代表人:肖纯玉。
被告:武汉盈瑞航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青山镇武汉国际钢铁物流服务中心(钢谷)一期2栋0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MA4KN0GD63。
法定代表人:孙晓丽。
原告温州市**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滨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芜湖市秋华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溧阳德孚贸易有限公司、溧阳天拓贸易有限公司、武汉盈瑞航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2022年7月8日,原告温州市**新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温州市**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易 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海良
书 记 员 杨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