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秋华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芜湖市秋华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国购汽车物流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207执27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秋华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方村街道工业集中区纬六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64793733Q。
法定代表人:田秋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国购汽车物流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电子产业园综合楼5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0978709923(1-1)。
法定代表人:袁启明,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市秋华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国购汽车物流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
1、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财产申报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自2021年1月1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芜湖国购汽车物流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芜湖国购汽车物流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为零星存款;
3、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预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芜湖国购汽车物流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一处,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
4、本院于2022年6月6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芜湖国购汽车物流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一辆,未实际控制;
5、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对被执行人芜湖国购汽车物流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生产生活状况等信息进行调查;
6、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将被执行人芜湖国购汽车物流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207民初5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雄
审 判 员  陈旭东
审 判 员  梅根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夏程福
书 记 员  朱希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