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秋华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海润绿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芜湖市秋华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初2160号
原告:山东海润绿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大村镇西南庄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王海洋,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雨,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伦,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秋华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方村街道工业集中区纬六路9号。
法定代表人:田秋华。
原告山东海润绿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秋华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海润绿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海润绿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海润绿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海润绿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石利华
审 判 员 郭 静
审 判 员 徐友仁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晓琳
书 记 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