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秋华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连云港昌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6671号
原告:***,男,195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会娟,河南濮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昌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北路87号国际商务大厦B2205-2206室。
法定代表人:朱章明,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家霖,河南同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秋华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方村街道工业集中区纬六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64793733Q。
法定代表人:田秋华,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干,安徽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连云港昌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芜湖市秋华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齐静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