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秋华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朝阳建筑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芜湖市秋华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12276号
原告:青岛朝阳建筑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朝阳社区龙跃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83682735A。
法定代表人:徐维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永,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芜湖市秋华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方村街道工业集中区纬六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64793733Q。
法定代表人:田秋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青岛朝阳建筑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秋华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青岛朝阳建筑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朝阳建筑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朝阳建筑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94元,减半收取7397元,由原告青岛朝阳建筑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美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文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