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125民初1131号之二
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2021)皖1125民初11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意向,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定远县双龙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定远县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圣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光支行的存款人民币224万元的冻结。
审 判 长 张华昌
人民陪审员 王祥俊
人民陪审员 王怀景
书 记 员 雍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