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圣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定远县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定远县万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圣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皖1125民初1131号
原告定远县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定远县万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圣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定远县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云、崔红潮,被告定远县万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雷、苏绍亭,安徽圣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定远县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圣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且该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定远县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安徽圣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商品混凝土建筑材料,安徽圣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理应按照约定及时偿付货款,其长期拖欠不付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定远县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则按需方所欠全部货款,按照月息2%加收违约金至款息付清止”。逾期利息计算如下:1、2020年10月应支付混凝土款1951690元,逾期利息为:1951690*2%*3=117101.4(利息计算至2021年2月15日);2、2020年11月应支付混凝土款124200元,逾期利息为:124200*2%*2=4968(利息计算至2021年2月15日),上述逾期利息共计122069.4元。被告辩称原告要求支付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但违约金的约定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原、被告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如被告逾期付款,则应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定远县万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买卖合同中保证方处盖章,视为保证合同成立,需与安徽圣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定远县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要求安徽圣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偿付货款2033575元及相应违约金和律师代理费,定远县万联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安徽圣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份,安徽圣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需方)因承建定远县科瑞阳光里6#、7#、8#楼及地下室工程与定远县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供方)签订《定远县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第一条、预拌混凝土品种、规格、数量及价格;第四条、结算方式及付款方式:1、预拌混凝土供货量的结算依据为混凝土送货单的签收数量或结算对账单;3、供需双方商定按下列方式付款:月结,即每月所供的混凝土总款次月15号前,需方付清以供的全部混凝土货款,以此类推;第五条、违约责任:4、如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自约定应付款之日起,每逾期一天,则按总货款的月息2%加收违约金并承担律师代理费。连带担保方定远县万联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在买卖合同上盖章确认。合同签订后,定远县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混凝土提供给安徽圣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黄锋锋作为定远县科瑞阳光里花园6#、7#、8#楼及地下室工程现场混凝土收货人,向定远县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出具对账确认单。经黄锋锋签名确认,截止2020年11月2日,原告共向被告供应混凝土7826方,总货款4465890元,被告已付货款2390000元,尚欠货款2075890元。因定远县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于2021年2月22日具状诉讼至本院,并为此支付诉讼保全费5000元、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一、被告安徽圣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定远县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2075890元、违约金122069.4元(逾期利息按月息率2%支付至2021年2月15日),共计2197959.4元,并自2021年2月16日起,以207589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圣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定远县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款20000元; 三、被告定远县万联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圣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4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9544元,由被告安徽圣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远县万联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华昌 人民陪审员  王祥俊 人民陪审员  王怀景
书 记 员  雍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