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003执6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黄山区宏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2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执行人:**,女,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执行人:***,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山区宏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2022)皖1003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住房公积金,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并拍卖,经一拍、二拍后流拍,因本执行案件有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诉讼,该房产暂无法进行处置。经向被执行人所在的社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承办人已告知申请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未提供财产线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后依法予以确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 春
审判员 王全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