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003执6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黄山区宏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2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执行人:**,女,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执行人:***,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2022)皖1003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山区宏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以(2022)皖1003执66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拍卖被执行人黄山区宏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黄山区平湖东路南侧商业楼××号房产;
二、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黄山区北海南路东侧太平富市A幢北××号房产;
三、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黄山区**大道黄山××幢××号××号××号××号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全意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