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区宏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黄山区宏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003执66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平湖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3677563374K。 法定代表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黄山区宏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370495335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2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执行人:**,女,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执行人:***,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2022)皖1003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山区宏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山区宏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查明黄山区宏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黄山区平湖东路南侧商业楼101、103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17)黄山区不动产权第0××2号],***、***名下有位于黄山区北海南路东侧太平富市A幢北301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18)黄山区不动产权第0××7号],**、***名下有位于黄山区**大道黄山××幢××号、309号、315号、316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17)黄山区不动产权第0××3号、0××4号、0××5号、0××6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黄山区宏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黄山区平湖东路南侧商业楼101、103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17)黄山区不动产权第0××2号]。 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黄山区北海南路东侧太平富市A幢北301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18)黄山区不动产权第0××7号]。 三、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黄山区**大道黄山××幢××号、2幢309号、2幢315号、2幢316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17)黄山区不动产权第0××3号、0××4号、0××5号、0××6号]。 四、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