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黄山区宏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003民初47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平湖东路。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区宏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黄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女,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女,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告:***,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以下简称黄山区邮储银行)与被告黄山区宏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基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山区邮储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宏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黄山区邮储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诉求):1.宏基公司立即偿还黄山区邮储银行贷款本金2969999.99元及利息151725.10元(截止2022年1月26日。自2022年1月27日起,以2969999.99元为基数,按逾期利率8.482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宏基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30000元;3.***、***对宏基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在最高额保证(本金)2975000元范围内及利息和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宏基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在最高额297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黄山区邮储银行就宏基公司提供的位于黄山区[抵押权证:皖(2019)黄山区不动产证明第0××5号]在最高额债权数额1200000元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就***、***提供的位于黄山区北海南路东侧太平富士A幢北301号[抵押权证:皖(2018)黄山区不动产证明第0××0号]在最高额债权数额1180000元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就**、***提供的位于黄山区淡***2幢316号等4户[抵押权证号:皖(2019)黄山区不动产证明第0××4号]在最高额抵押615000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黄山区邮储银行就以上房屋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宏基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18日,黄山区邮储银行与宏基公司签订《小企业授信额度合同》,约定授信额度为1180000元,期限自2018年10月18日至2021年10月17日。2020年7月2日,黄山区邮储银行与宏基公司、***、***、**、***签订《小企业授信额度合同补充协议》作为上述《小企业授信额度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授信额度调整为2970000元,***、***、**、***为宏基公司在以上额度范围内、贷款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其中,***、***以其位于黄山区房屋提供抵押担保。2019年12月23日,黄山区邮储银行与***、***签订《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宏基公司上述借款、利息、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9年12月23日,黄山区邮储银行与宏基公司签订《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宏基公司以其位于黄山区房屋为宏基公司上述借款、利息、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在最高额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9年12月23日,黄山区邮储银行与**、***签订《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位于黄山区淡***2幢312、309、315、316房屋为宏基公司上述借款、利息、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在最高额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20年6月29日,黄山区邮储银行与宏基公司签订《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数额为1160000元,贷款期限自2020年6月22日至2021年6月21日,年利率5.655%,逾期年利率为8.4825%。还款方式为按期还息、到期还本。2020年6月30日,黄山区邮储银行向宏基公司发放了借款1160000元。2020年7月2日,黄山区邮储银行与宏基公司签订《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数额为1810000元,贷款期限自2020年6月22日至2021年6月21日,年利率5.655%,逾期年利率为8.4825%。还款方式为按期还息、到期还本。2020年7月2日,黄山区邮储银行向宏基公司发放了借款1810000元。但截止2022年1月26日,宏基公司已逾期,尚欠黄山区邮储银行借款本息3121724.99元未付,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经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宏基公司及***辩称,对于借款本金、欠付利息数额以及抵押担保的事实无异议,但我们夫妻不应承担保证连带责任。
**、***辩称,对我们用于抵押的房产在615000元范围内(包括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无异议,但我们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保证合同,我们不应承担保证连带清偿责任。
***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8日,黄山区邮储银行与宏基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34007369100118100004《小企业授信额度合同》,约定,授信额度金额为1180000元,期限自2018年10月18日至2021年10月17日,由抵押人***、***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由保证人***、***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2020年7月2日,黄山区邮储银行与宏基公司、***、***、**、***签订《小企业授信额度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该补充协议系双方2018年10月18日签订的《小企业授信额度合同》的补充协议,授信额度金额调整为2970000元,担保人为***、***、**、***、宏基公司,但未约定具体担保方式。
为保证案涉债款合同的履行,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公司,***和***,**和***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为案涉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分别与黄山区邮储银行签订了《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办理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同时,由***和***向黄山区邮储银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并签订《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抵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的主合同编号为34007369100118100004的《小企业授信额度合同》,及依据该合同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属于本合同之下主合同。具体为:(1)2018年10月18日,黄山区邮储银行与***、***签订合同编号为34007369100418100004的《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其位于黄山区房屋[皖(2018)黄山区不动产权第0××7号]提供抵押担保,本合同主债权确定期间为2018年10月18日起至2021年11月17日,上述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1180000元。(2)2019年12月23日,黄山区邮储银行与宏基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34007369100419120005的《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宏基公司以其位于黄山区房屋[皖(2017)黄山区不动产权第0××2号]提供抵押担保,本合同主债权确定期间为2018年10月18日起至2022年11月14日,上述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1200000元。(3)2019年12月23日,黄山区邮储银行与**、***签订了合同编号为34007369100419120006的《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其位于黄山区房屋[皖(2017)黄山区不动产权第0××3号、0××4号、0××5号、0××6号]提供抵押担保,本合同主债权确定期间为2018年10月18日起至2022年11月14日,上述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615000元。(4)2018年10月18日,黄山区邮储银行与***、***签订了合同编号为34007369100618100004的《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本合同主债权确定期间为2018年10月18日起至2021年10月17日。上述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1180000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发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2019年12月23日,黄山区邮储银行与***、***签订了合同编号为34007369100619120005的《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本合同主债权确定期间为2018年10月18日起至2022年11月14日。上述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2975000元。其他内容与2018年10月18日签订的《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相同。
2020年6月29日,黄山区邮储银行与宏基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34007369100220060003的《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003号借款合同),约定,本合同为编号34007369100118100004的《小企业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的单项合同,借款金额为1160000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以2020年6月22日的一年期的LPR加180.5BP,贷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罚息利率按贷款年利率的基础上加收100%确定。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担保方式:本合同属于担保人***、**苹与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34007369100418100004的《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和编号为34007369100618100004的《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主合同,分别由其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和最高额保证担保。2020年6月30日,宏基公司向黄山区邮储银行出具借款支用单和借据,申请支用借款金额1160000元,借款期限从2020年6月30日至2021年6月29日,黄山区邮储银行开具了放款通知单,载明,放款金额1160000元,放款执行(年)利率5.655%,逾期年利率为8.4825%。同年7月2日,黄山区邮储银行向宏基公司实际发放了借款1160000元。截止2022年1月26日,宏基公司已偿还利息64767.15元,尚欠借款本金1159999.99元、利息(含罚息)59308.88元未付。
2020年7月2日,黄山区邮储银行与宏基公司签订合同编号34007369100220060004《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004号借款合同),约定本合同为编号34007369100118100004的《小企业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的单项合同,借款金额为1810000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以2020年6月22日的一年期的LPR加180.5BP,贷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罚息利率按贷款年利率的基础上加收100%确定。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担保方式:本合同属于担保人宏基公司,***、***,**、***与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34007369100419120005、3400736910041810004、34007369100419120006的《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主合同,由其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本合同属于担保人***、***和与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34007369100619120005《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主合同,由其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2020年7月2日,宏基公司向黄山区邮储银行出具借款支用单和借据,申请支用借款金额1810000元,借款期限从2020年7月2日至2021年7月1日,黄山区邮储银行开具了放款通知单,放款金额1810000元,载明放款执行(年)利率5.655%,逾期年利率为8.4825%。同年7月2日,黄山区邮储银行向宏基公司实际发放了借款1810000元。截止2022年1月26日,宏基公司已偿还利息100366.19元,尚欠借款本金1810000元、利息(含罚息)92416.12元。
另查明,2022年2月7日,黄山区邮储银行与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本案的代理人,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收取代理费30000元,同年2月15日,黄山区邮储银行支付代理费3000元。
上述事实,有小企业授信业务客户申请表、《小企业授信额度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登记证、《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放款通知单、欠款明细表、代理合同及发票等证据在卷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宏基公司向黄山区邮储银行贷款,黄山区邮储银行向宏基公司发放了贷款,宏基公司未按期还款,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故对黄山区邮储银行要求宏基公司偿还贷款本息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宏基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黄山区房屋,为案涉004号借款合同提供最高额为1200000元抵押担保,在宏基公司未履行偿还该笔借款本息义务时,应以其提供的案涉抵押担保财产在最高额1200000元限度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以其所有的位于黄山区房屋为案涉003号、004号借款合同提供最高额为1180000元的抵押担保,同时,***、***为该二笔借款合同提供最高额为2975000元的连带保证责任。在宏基公司未履行偿还该二笔借款本息义务时,则***、***应以其提供的案涉抵押担保财产在最高额1180000元限度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应在最高保证额2975000元限度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其位于黄山区淡***2幢312、309、315、316房屋,为案涉004号借款合同提供最高额为615000元的抵押担保。在宏基公司未履行偿还该笔借款本息义务时,**、***应以其提供的案涉抵押担保财产在最高额615000元限度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故对黄山区邮储银行要求各当事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诉求,予以支持。但黄山区邮储银行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诉求,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主张其与***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以采信。关于黄山区邮储银行要求宏基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诉求,代理合同虽约定律师费用为30000元,但实际支付律师费用3000元,故本院支持律师费3000元,***、***、**、***在最高额保证或最高额抵押担保限度内,对该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责任。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放弃,故本案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第四百二十条、第四百二十三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条、第六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黄山区宏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借款(003号借款合同)本金1159999.99元及利息59308.88元(截止2022年1月26日止,自2022年1月27日起,以按年利率8.48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黄山区宏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借款(004号借款合同)本金1810000元及利息92416.12元(截止2022年1月26日止,自2022年1月27日起,以按年利率8.48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黄山区宏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
四、***、***在《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担保债权最高余额2975000元限度内对黄山区宏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有权以黄山区宏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黄山区房屋[皖(2017)黄山区不动产权第0××2号]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在《小企业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的担保债权最高余额1200000元限度内优先受偿黄山区宏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有权以***、***抵押的位于黄山区房屋[皖(2018)黄山区不动产权第0××7号]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在《小企业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的担保债权最高余额1180000元限度内优先受偿黄山区宏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债务。有权以**、***抵押的位于黄山区房屋[皖(2017)黄山区不动产权第0××3号、0××4号、0××5号、0××6号]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在《小企业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的担保债权最高余额615000元限度内优先受偿黄山区宏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债务;
六、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07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负担107元,黄山区宏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