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轩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轩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13民初2087号
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265541195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6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合肥轩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轩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