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合肥轩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27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该案。******
本院查明,该案审理期间,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已冻结被执行人宿州市帝邦服饰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宿州市帝邦服饰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652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