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轩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轩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91执221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轩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6)皖0191民初27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合肥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合肥轩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38507元(其中工程款本金1100926元,案件执行费14639元,诉讼费、保全费合计12850元,违约金110092元),后期利息顺延计算,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提取被执行人合肥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应收款项人民币1238507元(其中工程款本金1100926元,案件执行费14639元,诉讼费、保全费合计12850元,违约金110092元),后期利息顺延计算。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