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民初5044号之二
申请人:宿州市兴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48917273T,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外环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夏怀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龙,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个体户,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申请人宿州市兴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作出的(2022)皖1302民初504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存款3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宿州市兴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作出(2022)皖1302民初5044号之一民事裁定,按申请人宿州市兴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缺乏相应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存款30万元冻结。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宿州市兴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浩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朝